
封面新闻记者 陈彦霏 杨霁月
近日,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境内万福河段出现严重水体污染,一条河道现9公里黑臭污染带引发广泛关注。目前,官方初步认定系食品加工污水外溢所致,已成立联合调查专班并启动应急截流,在河段下游设置两处截流拦污设施,并对污染河段进行应急处置,严防对下游造成影响。
6月23日,封面新闻记者接到了一名受此事件影响、滞留在万福河的货运船主的求助电话。“现在截流拦污,把我们货船也拦住了,平均每天要损失1000-2000元,这笔损失谁来承担?”

船主提供的滞留图片
禁航令下数十艘货船滞留
船主:吃住在船上,没法动
“船都停到这个地方,不让走嘛。”船主屈先生说,自己和许多同行一样,从6月22日开始就再没动过船。“估计一共得停了四五十条船了,就在这里静止不动。”屈先生介绍,他的船是一艘载重2000多吨的货船,平时主要运输建筑材料。“我们一个月基本上都要在万福河行驶五六个来回。”如今船被困在河道上,“卸货都没有办法卸。”
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,6月22日,济宁地方海事发布的《关于新万福河金乡段航道禁止船舶通行的通告》显示,禁航时间为6月22日12时至6月24日12时,若治污工作提前完成或延期,将另行通告。
屈先生告诉记者,自己和船员的吃住都在船上,“船上就相当于我们的家。”虽然当地有关部门送来了水、面条、鸡蛋、西红柿等生活物资,但无法工作带来的经济损失让他焦虑不已。“我们一天大概损失一两千块钱。”这笔损失主要包括船舶分期贷款和人工工资,他还表示,不同船只因大小和承载货品的区别,损失情况不同。
“停运就相当于让船民没了收入。”屈先生表示,目的港的货主虽能够理解现在的情况,但的确是给运输方和货主都造成了损失。“我们希望能查明排污企业,出具污染认定材料,同时也希望有相关部门组织排污企业与船民调解,赔偿停运带来的各项损失。”
当地政府:因河水污染治理工作尚未完成
禁航时间延长
根据此前发布的通告,禁航时间到6月24日12时应该已经结束,若治污工作延期,会另行通告。
6月26日,记者致电济宁市交通运输局,工作人员表示:“因新万福河金乡段河水污染治理工作尚未完成,最新通知显示,原定于6月24日12时结束的禁航时间予以废止,本次禁航将持续至河段水污染治理全面完工,水域水质达标。”
何时才能通行?该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, 船员可拨打济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(0537-12328)随时了解最新通知。
律师:违法排污企业应全额承担船主经济损失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,本次船舶停运产生的经济损失,依法应当由违法排污企业全额承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,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只要企业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、进而引发船舶停运损失,无论企业主观是否存在过错,均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同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八条规定,水污染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船主无需举证企业存在过错,仅需提供禁航通告、营运记录、还贷凭证、人工工资单据等损失证据,由排污企业自证无排污行为、无因果关系,举证不能即需赔偿船舶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、贷款成本及人工成本等全部合理损失。
赵良善表示,海事部门实施的临时禁航管控为合法合规的公共应急行政行为,政府无需对船主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依据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面对河道大面积黑臭污染、存在公共安全与水域治理风险的情形,海事管理部门为落实治污工作、防范次生风险,有权依法发布限时禁航通告、实施航道管控。该行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,程序合法、目的正当,不构成行政侵权,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或财政兜底赔付的法定情形。当地政府为滞留船民配送生活物资,仅属人道主义帮扶措施,不能抵扣、替代排污企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,相关行政部门仍负有组织双方调解、化解纠纷的履职义务。
赵良善建议,受损船主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完整合规流程维权追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,船主首先需全面固定证据,留存禁航文件、现场影像资料、经营收支凭证,待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官方污染认定书,锁定具体排污责任主体;其次可向当地生态环境局、海事部门申请行政调解,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排污企业与船民协商,达成停运损失赔偿方案;若行政调解无果,多名受损船民可通过共同诉讼、代表人诉讼方式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主张排污企业承担全部停运经济损失,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益兜底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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